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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审核人员资格的国家公务员请注意!!
出处:  发布日期:2008/3/18 11:36:49  点击:5133
 

以下为转发国认可[2004]60号文件,详细情况可参阅CNCACNAT网站:

关于留存具有认证资格的国家公务员认证注册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1号)已于200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认证、认证咨询和认证培训活动”。为了落实这项规定,现将国家公务员具有认证审核员、认证咨询师和认证培训教师注册资格的档案给予留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8月1日前获得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T)注册的各类认证审核员、认证咨询师和培训教师资格的国家公务员,本人希望档案留存的,可填写《公务员的认证审核员/咨询师/培训教师资格档案留存申请表》(格式见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公务员身份证明和相关注册证书原件,向CNAT秘书处提出档案留存的申请,由CNAT办理档案留存手续并向申请人颁发档案留存通知书。未申请档案留存者,不予留存。档案留存时间为5年。
二、自2004年8月1日起,CNAT已不再受理国家公务员提交的注册申请。
三、《申请表》填写者若不再从事国家公务员工作,申请恢复相应注册资格者,由本人填写《公务员认证审核员/咨询师/培训教师资格档案恢复申请表》(格式见附表2),并提供不再从事国家公务员工作的证明和档案留存通知书,满足以下要求的,由CNAT办理注册资格恢复手续:
    1.2009年8月1日前,如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未换版,须对审核员、咨询师进行验证,合格者可恢复相应的注册资格。
    2.2009年8月1日前,如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换版,须对审核员、咨询师进行标准培训,考试合格并经过一次验证合格后,可恢复相应的注册资格。
    3.在档案留存期间,公务员参加的有关认证执法检查、稽查等工作和相关的培训,其经历和培训在恢复注册资格时予以承认。
    4.2009年8月1日前,无论管理体系标准换版或未换版,担任培训教师的,均须面试合格后,方可恢复相应的注册资格。
四、公务员申请办理认证注册档案留存手续的,须在2004年10月3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向CNAT提出正式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五、认证、认证咨询、认证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国家公务员从事认证审核、认证咨询、认证培训工作,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认可准则进行处理;国家公务员继续从事认证审核、认证咨询和认证培训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相应的注册资格,交所在单位处理。

 

                        二OO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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